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 現將《湖南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工作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 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工作程序,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確定第二批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改革試點及持續深化第一批改革試點地方的通知》(國知辦函保字〔2022〕59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改革試點期間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依據各自權限負責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批準公告確定、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或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州局或縣市區局)負責相關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初審,并向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局)報送相關申請資料。 省局負責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進行審核,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并發布公告,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建立知識產權、登記注冊、標準化、認可檢測、信用監管、產品質量監督、食品安全等信息共享機制,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及監督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條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其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州局或縣市區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應為具有實際生產能力、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的合法市場主體。 第五條 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州局或縣市區局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包括申請資料審核和實地核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資料可以現場補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現場補正。 實地核查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負責查驗申請人生產地域、生產條件、經營狀況及相關生產經營資質證明材料。 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州局可以委托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縣市區局進行實地核查。 第六條 初審符合要求的,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州局或縣市區局應將相關申請資料報送省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核驗報告; (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專用標志使用企業匯總表。 第七條 省局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使用,在省局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告,并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補正材料的,書面通知初審機構,由初審機構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名稱發生變化的,應持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材料向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州局或縣市區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變更申請書。 第九條 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州局或縣市區局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和實地核查,并出具核驗報告一并報送省局。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變更申請資料可以現場補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現場補正。 第十條 省局自收到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變更,在省局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告,并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補正材料的,書面通知初審機構,由初審機構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2年內未在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州局或縣市區局收集相關材料并向省局提出建議,經省局初審后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停止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注銷使用核準登記并對外公告。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嚴格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建立印制、使用管理臺賬,實行一企一檔,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專項抽查、專項整治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濫用或其它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每年12月,相關縣市區局將本年度轄區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報市州局,經各市州局匯總后報送省局,由省局統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本年度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