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解讀
- 索引號:430S00/2024-15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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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2024-10-2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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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解讀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三小”主體發展迅速,網絡經營、混業經營等新業態層出不窮,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局規章關于食品安全出臺了許多新的規定,基于平衡安全與發展、適應食品安全治理新要求、確保立法協調統一、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成果等方面的需要,對《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 二、本條例解決的主要問題及相關措施 (一)新增小規模食品經營者的監管和法律責任條款。 《條例》明確了小規模食品經營者的管理制度,規定了對小規模食品經營者的管理參照小餐飲的規定執行以及其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將小作坊、小餐飲的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五年。 本次修訂將許可證的有效期從三年延長至五年,減少了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行政手續,增強小作坊、小餐飲的生產經營穩定性。 (三)進一步明確食品攤販管理的職責分工。 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職責。 (四)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新要求、新成果。 簡化申請材料,取消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申請材料。對僅從事預包裝食品零售的小規模食品經營者不再要求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刪除了部分法律責任條款中的“警告”處罰,鼓勵對情節較輕、及時改正的違法主體采取“責令改正”的措施,實行“首違不罰”。 (五)加強新業態、新風險點的監管。 貫徹《關于促進即時配送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廣餐飲外賣封簽制度的政策。完善小餐飲經營規范和禁止性行為和禁止經營食品種類的規定,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產品、現制乳制品(發酵乳、奶酪除外)”作為小餐飲統一的禁止經營食品。 (七)修改部分法律責任條款。 區分主體及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各類法律責任進行了整合,從而避免“一刀切”的處罰模式。調整處罰幅度,降低許多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力求營造更加寬松包容的營商環境。對于“三小”未公示證照、有效健康證明的輕微違法行為的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未設置罰款或者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推行柔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