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的解讀

  • 索引號:430S00/2023-04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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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日期: 2023-05-1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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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 關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的解讀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6日印發了《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試行期間對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相繼修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相繼出臺,市場監管部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大量新增及修改,省局對《裁量權辦法及基準(試行)》進行了修訂。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共23條,從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定義、適用規則、不予處罰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專業法律名稱的解釋等方面原則上對基準的適用進行指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共13章,分別為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禁止傳銷和規范直銷監督管理、市場規范監督管理、廣告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及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計量監督管理、電子商務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監督管理、價格與反不正當競爭監督管理、食品監督管理、商標監督管理、專利監督管理。涉及市場監管執法實踐中常用的57部法律法規規章。

一、《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全面吸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內容。

二是有針對性地規范執法行為。如裁量權辦法》第五條第四款中規定“同一個當事人實施多個違法行為,可以在同一個處罰決定書中分別認定,合并執行,也可以分開處理”,進行了操作指導;第十條增加對“及時改正”、“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沒有主觀過錯”的定義,將“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和“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進行區分便于基層執法對于不同情形分別適用。

三是增設動態調整及執法監督制度。裁量權辦法》第二十條增設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等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裁量權基準及時進行調整;第二十一條增設了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的執法監督制度和各級市監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行情況報告制度,確保及時掌握基準執行情況。

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梳理法律法規規章增刪改情況,修改基準中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廣泛征求基層意見,修改基準中納入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此次《裁量權基準》中共新增11部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有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共21部,同時融合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取消的罰款事項。

二是條款表述上采取了四段法。基準整體框架上分為四個部分,即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處罰依據、裁量基準,全面列明執法依據、考慮情形、裁量幅度,簡明清晰,便于適用。

三是根據“首違不罰”“輕微違法不罰”“無主觀過錯不罰”,增設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情形。結合省局2021年的153號文件《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將不予和減輕處罰情形納入了基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