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 索引號:430S00/2024-195135
  • 發布機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2024-11-2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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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為推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走深走實,湖南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揮“鐵拳”辦鐵案,著力查辦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岳陽市臨湘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湘市某理療館虛假宣傳案

2024年7月8日,臨湘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臨湘市某理療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7日,臨湘市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稱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即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其銷售的電熱墊產品利用視頻播放資料進行虛假宣傳,正通過投影儀播放名為“遠紅外線坐灸儀”的視頻供老年人觀看,內容宣稱:“‘遠紅外線坐灸儀’每天坐滿50分鐘,可以預防治療失眠、便秘、痔瘡、夜尿頻多、風濕類風濕骨關節疾病、頸肩腰腿癌、高血壓、冠心病、慢性胃炎、慢性支氣管炎、糖尿病、高血脂、頭痛、免疫力低下、身體虛弱等多項疾病”,現場有20余名老年人正使用電熱墊觀看上述宣傳視頻。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電熱墊系上述視頻中所宣傳的“遠紅外線坐灸儀”,為普通電子產品,當事人通過免費使用電熱墊、發放雞蛋面條等小禮品等方式吸引顧客上門“聽課”,給其播放上述視頻,達到顧客購買其電熱墊產品的目的。經查實,當事人共購進上述電熱墊70套,單價260元/套;至案發日止,當事人以2699元/套的價格共售出25套,合計金額6747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規定,臨湘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該案的查處,強化了市場監管,保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凈化了涉老商業場所的經營秩序和市場環境,對嚴厲打擊養生保健服務行業虛假宣傳亂象具有重要意義。

二、長沙市望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沙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3月6日,望城區市場監管局對長沙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4日,望城區市場監管局核查處置投訴舉報中,發現當事人通過網絡平臺和微信朋友圈宣傳推介按摩美容培訓項目,并開展相關培訓。為擴大招生范圍、招收更多學員,當事人通過發布宣傳小視頻和宣傳課件,宣稱“靈骨美學賦能你長生不老且健康”“用手指按摩三分鐘變小V臉、改善臀部下垂、延緩子宮和卵巢衰老、延緩更年期、減肥瘦身”“盆骨修復有效預防和治療婦科功能性失調、有效預防和治理腰背疼痛”。當事人宣稱內容缺乏科學依據、違反客觀規律,屬于虛假宣傳。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望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個別不法分子動機不良,利用群眾關注健康、追求美麗的心理,采取夸大、虛構產品和服務效果等方式,誘騙消費者繳納費用非法牟利,法理不容,應當嚴懲。市場監管部門將嚴陣以待、雷霆出擊,出重拳、擎利劍,嚴懲違法違規,整治行業亂象,維護市場秩序。

三、湘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湘潭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4年6月12日,湘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湘潭某燃氣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150000元和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3日,湖南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向湘潭市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移交《關于對湘潭某燃氣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的函》同年11月22日,湘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的違法線索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23年7月21日至9月19日期間為長沙市某燃氣有限公司送氣工胡某提供的非自有產權液化石油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每次均在未核實液化石油氣瓶的產權、未做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和充裝記錄的情況下,抱著僥幸心理給胡某的氣瓶充裝液化石油氣13次,共充裝液化石油氣469瓶,共收取貨款47081元。當事人充裝上述非自有產權氣瓶,未按照TSG 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充裝,屬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充裝胡某的氣瓶未做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和充裝記錄,不符合TSG 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相關規定,屬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另查明,2022年1月和2023年9月,當事人均因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被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罰。因當事人2年內多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屬于典型的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情形,故湘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從重作出上述處罰。

充裝單位不認真落實充裝前后查驗制度,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極易造成安全事故,給特種設備安全埋下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特種設備執法力度,通過以案為鑒,以案促改,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落實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化解風險隱患。

四、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郴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虛假標注他人廠名廠址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3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郴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虛假標注他人廠名廠址牛肉干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922.3元;3.罰款112430.5元;4.沒收風干牛肉粒包692包。

2023年10月30日和11月30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先后接到兩位群眾舉報,稱郴州市北湖區某超市等25家食品經營者銷售冒用他人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及廠名廠址的“草原風味”手撕牛肉干。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經查,該25家食品經營者銷售的牛肉干均來自郴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涉案牛肉干標稱的生產廠家為西藏崗嘎農牧食品開發有限公司。該涉案牛肉干經標注的生產廠家西藏崗嘎農牧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鑒定,均系假冒該公司廠名廠址的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至10月間,以10元/包的價格從一推銷員處購進該批手撕牛肉干980包,銷售均價為17.65/包,合計貨值金額17297元,實際銷售288包,違法所得2922.3元。當事人作為食品批發企業銷售假冒他人廠名廠址的牛肉干,且不能提供進貨查驗記錄、臺賬和合格證明文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假冒他人廠名、廠址的“山寨”食品,其生產環境、選用材料、生產質量等難以得到保證,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同時也嚴重損害了正規企業合法權益。郴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切實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護正規企業的合法權益,有力凈化市場經營環境。

五、株洲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南某保潔有限公司株洲某加油站擅自改動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案

2024年1月10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南某保潔有限公司株洲某加油站擅自改動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案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加油槍計控主板一塊;2.沒收違法所得100395.16元;3.罰款1200元。

2023年7月28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加油槍計控主板進行抽檢,經鑒定,計控主板非原廠產品,且加油量異常時,加油機不能自鎖。經查2023年4月19日,當事人以4000元的價格,從一上門推銷加油機主板的人員手中購買了1塊計控主板和后臺程序,用該主板替換原廠計控主板,通過操作后臺程序實現給消費者少加油的目的。至案發時,當事人使用該改裝加油機向消費者銷售92#汽油13060.04升,銷售金額100395.16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株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加油機是加油站對外銷售成品油的計量設備,加油站擅自改動或拆裝加油機、偷換計量裝置主板和計量芯片等破壞加油機計量準確度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展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成品油行業健康發展的決心對加油站從業者產生了強大震懾力,進一步規范了成品油市場秩序,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六、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商務和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沙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布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違法廣告案

2024年3月22日,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商務和市場監管局通過信訪平臺接群眾投訴舉報,稱長沙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其某平臺網店銷售的草本祛痘膏,頁面宣稱皮膚修復醫用,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經核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該局于2024年4月12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在平臺開設了名為佳域美容個護專營店的網店,銷售祛痘膏、祛斑霜商品。其中:2023年12月16日上架銷售的“草本祛痘膏”即名歐祛痘凈白精華露是一款特殊化妝品,獲得了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注冊證號為國妝特字G20180041,在商品頁面標題標注為“草本祛痘膏祛黑頭粉刺青春痘淡化痘印痘坑皮膚修復醫用”。從2024年1月19日開始在平臺對該商品進行了全站推廣,截至2024年3月27日當事人修改商品頁面內容,推廣費用5.13萬元。商品頁面的制作發布由公司運營人員完成,未單獨支付制作發布費用。當事人在其某平臺網店銷售的“草本祛痘膏”為特殊化妝品,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產品,頁面宣傳含“醫用”一詞,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屬于發布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違法廣告行為。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2.罰款人民幣82080元。

通過打擊該類違法行為,維護了廣告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權益,推動了廣告行業健康發展。

七、益陽市安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南省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案

2024年2月4日,安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南省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其停止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并處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2017年5月18日,當事人與某小區的開發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由當事人為該小區提供包括電梯管理在內的物業管理服務。2023年5月21日,湖南安卓特種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對該小區的電梯進行定期檢驗,發現有5棟樓房共9臺電梯檢驗不合格,不合格問題達30余項,當日向當事人送達《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告知電梯存在的不合格問題并提示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但當事人并未按特種設備檢測機構的意見處理,繼續使用上述不合格電梯。2023年8月21日,安化縣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電梯,當場責令其停止使用不合格電梯,并對不合格電梯予以查封。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第2.1.1條“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是使用單位”之規定,當事人受托對某小區電梯進行管理,屬于電梯的使用單位。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安化縣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電梯安全隱患的存在會對人們的生命安全和信任感產生消極影響使用檢驗合格的電梯、確保電梯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定期檢驗既是電梯使用單位的法律義務,也是提升服務質量和信譽的重要措施。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電梯監管力度,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八、湘西自治州瀘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州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3年10月26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對瀘溪縣某中學塑膠跑道面層成品進行抽樣,經檢驗,該樣品所檢項目中沖擊吸收、拉伸強度不合格,綜合判定被抽查產品為不合格。2024年1月24日,湘西自治州市場監管局向瀘溪縣市場監管局移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單》。2024年2月26日,瀘溪縣市場監管局開展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7月20日,當事人在某中學新建籃球場及羽毛球場建設項目公開招標中中標,其中塑膠跑道項目于2023年7月24日開工,2023年8月24日完工,2023年9月15日經過驗收后投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當事人生產的涉塑膠跑道完工后未自行送檢,抽檢檢測屬于不合格產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和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構成了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經查實,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0837.3元。在立案調查后,當事人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主動整改,消除隱患,將整改后的塑膠跑道及時送檢取得合格的檢驗報告書。瀘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1.罰款65373.95元;2.沒收違法所得10837.3元。

塑膠跑道于2018年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納入全國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目錄。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監管力度,切實消除相關安全隱患。

九、永州市祁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南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閩湘華隆?手提式滅火器案

2024年7月22日,祁陽市市場監管局對湖南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閩湘華隆手提式滅火器案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MFZ/ABC5)944具,沒收違法所得4060.8元,處罰款49200.8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9日,該局收到市消防救援大隊通知,稱該市某單位使用的手提式滅火器涉嫌為不合格消防產品。當日,該局對上述單位使用的532具閩湘華隆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進行執法抽檢。3月21日,該局對本市另一單位使用的412具閩湘華隆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進行執法抽檢。3月25日,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2份《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均為滅火劑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所檢項目不合格。該局依法送達《檢驗報告》,對案涉944具閩湘華隆?手提式滅火器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2023年8月2日,當事人從湖南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采購664具閩湘華隆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規格型號:MFZ/ABC5,生產日期:2023年8月),銷售給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祁陽分公司安裝在該市某單位消防工程,該分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退回給當事人132具。2023年9月17日,當事人從湖南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采購412具閩湘華隆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規格型號:MFZ/ABC5,生產日期:2023年5月12日),銷售給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安裝在該市另一單位二期建設項目。上述兩批次閩湘華隆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經監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將在該市區域內銷售的不合格閩湘華隆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已全部追回。當事人違法銷售不合格滅火器貨值金額49200.8元,違法所得4060.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本案案涉產品系3·15曝光同品牌滅火器,該局依法從嚴從速查處,嚴厲打擊了銷售假冒偽劣消防器材的違法行為,極大地震懾了妄圖取不正當利益的經營主體,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和財產安全。

十、常德市津市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4年7月17日,津市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6月18日,津市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常德市生態環境局移交的關于當事人對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檢測報告未進行基準含氧量折算的線索。經查,當事人出具對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檢測報告(報告編號:LHJC2022HJ0176)中廢氣處理設施的含氧量來自其實測質量濃度。其中2022年9月8日第二次、第三次和2022年9月9日第三次的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根據GB 37823—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4.6要求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時,不能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行為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方法。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30000元。

環境質量安全是社會發展、經濟發展、人民生活的生命線,而檢驗檢測工作,是確保質量安全的基本手段。當事人未按照要求,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方法,出具不實的檢驗檢測報告,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影響了社會誠信體系。該案的查處形成震懾作用,規范檢驗檢測服務市場秩序,極大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供稿:執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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