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煙草專賣局發布2023年煙草綜合治理典型案例
- 索引號:430S00/2024-047053
- 發布機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2024-01-0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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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煙草專賣局發布2023年煙草綜合治理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全省煙草專賣局堅持以“打源頭、端窩點、破網絡、抓主犯”為工作重點,著力查辦一批有震撼力的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長沙市岳麓區煙草專賣局查處蘇某漢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4月3日,長沙市岳麓區煙草專賣局會同湖南中煙公司有關部門、長沙市公安局知識產權犯罪偵查支隊,成功破獲一起涉及境外金三角、境內10省17市、跨越7個層級的特大商業秘密被侵犯案。自2020年至2023年,長沙公安、煙草根據市場“真碼假煙”線索,輾轉四川、海南、廣東、湖北、安徽、天津、廣西、江蘇等省份調查取證,鎖定一個竊取銷售真煙二維碼信息犯罪團伙,該團伙通過竊取卷煙防偽二維碼銷售牟利,竊取銷售的真煙二維碼信息涵蓋全國18家卷煙工業企業,僅湖南中煙某系列煙二維碼就達5000余萬個。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深挖中。 該案是全國第一起涉煙商業秘密被侵犯案件,該案的成功告破填補了國內此類案件的偵辦空白,極大的維護了煙草形象,更有力保障了全行業新的二維碼“一號工程”安全實施。 二、岳陽市煙草專賣局查處殷某非法經營案 2022年12月15日,岳陽市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在岳陽樓區湖濱大道茶博城附近有一家門店大量囤積進口雪茄煙并對外銷售。12月16日,煙草、公安執法人員聯合對湖濱大道茶博城嫌疑人殷某門店進行查處,發現殷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執法人員當場扣押1328支未銷售的雪茄煙,并抽樣送檢。2023年1月,省煙草質量監督監測站對該批雪茄煙出具了“未標注由中國煙草公司專賣字樣”的鑒定結論。經查,殷某自2022年7月開始在抖音軟件上注冊賬號發布和進口雪茄煙有關的視頻、文字,開通直播,期間殷某共組建微信群8個,抖音群3個用于銷售雪茄煙,銷售下線涉案人員達4360人,涉及全國31個省、市,非法獲利20余萬元。截至目前,已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逮捕11人,網上追逃1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該案為我省首起通過直播帶貨方式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案件,通過該案件的查處,積累了偵辦互聯網涉煙案件的經驗,完善了互聯網涉煙違法行為的監管,有力震懾了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開展涉煙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三、衡山縣煙草專賣局查處董某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案 2023年9月13日,衡山縣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湖南衡陽市衡山縣永和鄉下松坳村“衡山縣永和鄉某綜合經營部”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登記主體與實際經營人不符。經調查,當事人董某持有衡山縣煙草專賣局頒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證號碼為:430423170202,有效期限自2023年7月18日至 2025年3月31日。2023年7月,董某將其經營的“衡山縣永和鄉某綜合經營部”有償轉讓給文某經營,店鋪經營權轉讓后,店鋪實際經營主體更換為文某,店內煙草專賣品經營方式為文某將購煙款轉給董某后,由董某進行卷煙購進,一共涉及卷煙購買款項19791.08元,董某未參與店鋪及卷煙經營的利潤分成,未收取文某房租租金。文某在經營期間未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仍沿用董某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至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違法行為。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四、張家界慈利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楊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并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案 2023年3月17日,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慈利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反映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產品零售業務,并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經查,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當事人自2021年6月起購進深圳某韋爾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寶某羏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蘿霧化彈、可樂杯奶茶杯等電子煙,在慈利縣零陽街道筆架路政協家園1-111號完美造型店內進行銷售。另查實,當事人2023年3月向2名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楊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經營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373.75元,處罰款1725元;對楊某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邵陽縣煙草專賣局查處周某向未成年人售卷煙案 2023年7月21日10時17分,邵陽縣煙草專賣局接邵陽縣人民檢察院關于“邵陽縣塘渡口鎮家多福生活超市”涉嫌向未成年人銷售卷煙的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周某紅于2023年4月7日20時26分出售給未成年人芙蓉王(硬)1包(20支),涉案金額25.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構成了向未成年人銷售卷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邵陽縣煙草專賣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5元;3.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向未成年銷售卷煙、電子煙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震懾。下一步,兩部門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嚴厲打擊向未成年人售煙行為作為常態化監管重點,加強監管不放松,守護成長不缺位,以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更加嚴厲的手段,查處向未成年人銷售卷煙、電子煙違法行為,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 六、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長沙市岳麓區某日用百貨店無證經營煙草制品案 2023年9月18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長沙市煙草專賣局移送線索,反映長沙市岳麓區某日用百貨店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接到線索后,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組織執法骨干,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沙市岳麓區學士街道白鶴社區瑞盛云棲谷住宅小區2棟112門面,擅自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截至2023年9月4日,當事人共購進26個品種卷煙共計115條,已銷售8條,銷售收入1610元,違法所得130元。經核定,該批尚未售出的107條卷煙價值50900元。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5251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130元,罰款23629.5元。 七、衡陽祁東縣煙草專賣局查處孫某非法經營案 2022年12月29日20時30分許,接線索舉報,祁東縣煙草專賣局聯合公安部門在祁東縣S226公路馬杜橋鄉路段檢查,發現在車牌為湘E6****0的東風牌的車內,查獲違法運輸卷煙5.46萬支(273條),涉及芙蓉王(硬)、白沙(精品)兩個品牌。經深入調查,該車車主孫某,未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經營,多次收購、運輸、倒賣卷煙,累計涉案金額達347萬元,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祁東縣煙草專賣局于2023年1月1日將該案移送祁東縣公安局立案調查。2023年9月18日,孫某違法行為被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收繳違法所得二萬元。 八、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阮某無證無照經營煙草制品案 2023年9月5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且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沙市開福區四方坪街道四方商貿城B4棟東1門一樓門面,擅自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截至2023年8月22日,共購進107個品種卷煙300條,已銷售143包,銷售收入3595元,違法所得293元。經核定,該批尚未售出的285.7條卷煙價值68762元。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72357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七條和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293元,罰款32560.65元。 九、永州東安縣煙草專賣局查處唐某無證批發煙草制品案 2023年1月4日,接群眾舉報后,東安縣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聯合東安縣公安執法人員對鄧某位于龍溪花園三期29棟三單元202的倉庫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倉庫內放有44個品牌煙草制品,614條(12.28萬支)。經查,該批涉案煙草制品系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3年1月一次性銷售給鄧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構成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東安縣煙草專賣局依法對唐某作出處罰款19002元的行政處罰。 十、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湘潭高新區某煙酒商行無證經營煙草制品案 2023年1月31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線索,稱湘潭高新區某煙酒商行涉嫌無證經營煙草制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上旬開始,在未取得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湘潭市高新區湘潭大道對外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當事人共購進煙草制品101條,共零售煙草制品330盒。違法所得共計542.9元,違法經營額共計2989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湘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542.9元;2.罰款7472.5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株洲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蘆淞區譚某便利店無證經營煙草制品案 2023年4月19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株洲市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等相關材料,于2023年5月6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有推銷人員到當事人店內推銷煙草制品,當事人購進煙草制品180條卷煙存放于店內對外銷售,涉案煙草制品貨值金額35050元。2023年4月11日前,當事人已銷售了1條芙蓉王(硬)和1條白沙(精品),共計銷售貨值金額370元,獲利19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9元;2.罰款7360.5元的行政處罰。 煙草作為國家實行專營管控的重要商品,其經營需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當事人未取得許可從事煙草制品經營違背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準入制度,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上述案件的查處是整治違法經營煙草制品亂象的一個縮影,通過嚴厲打擊違法經營、以案釋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懾,引導經營戶守法經營。(供稿:執法稽查局 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