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索引號:430S00/2020-0400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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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2020-12-1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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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HNPR-2020-10008 湖南省財政廳文件 湘財綜〔2020〕6號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等有關規定和精神,我們制定了《湖南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有序實施、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力量,會同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司法、人民銀行等部門,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各職能部門應高度重視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一步完善本部門、本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納入事業編制管理且經費完全或主要由財政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所屬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相應經費預算應調整至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 第九條 尚未分類的事業單位,暫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待明確分類后相應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并確定其角色定位。 第十條 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三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性目錄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和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目錄管理,省財政廳牽頭制定省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綜合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省級部門在省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編制本部門(垂直管理系統包含各級派出或分支機構)指導性目錄,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第十三條 省級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部門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的要求,會同省財政廳及時進行動態調整。未經省財政廳同意,省級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和修改部門指導性目錄。市州、縣市區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部門應充分參與相應的省級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并按照省級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執行。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等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十五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務;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農村綜合服務平臺、鐵路、市政道路建設、公路建設、機場、通訊、水電煤氣、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建設等;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財政沒有安排預算的服務事項;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六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且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未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原則上不得購買。新增目錄外的購買服務事項,省級部門征得省財政廳同意后方可實施;市縣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上報省級部門及省財政廳,經同意后方可實施。省級部門應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調整修改指導性目錄。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各部門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列,作為部門預算組成部分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不得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購買主體應當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時,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或中期財政規劃中足額安排。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部門預算編報時制定專門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表(詳見附表1)。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表,并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人大批準預算后,財政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按預算管理制度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省級政府購買服務實行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全流程一體化信息系統管理,覆蓋預算編制、執行、調整、績效評價全過程。年初財政部門及購買主體應將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及指導性目錄導入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系統,年中新安排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按程序明確資金來源后,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系統中完成購買服務項目審批及合同支付流程。根據全省電子財政項目建設進度,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系統逐步向市州、縣市區推廣。 第五章
購買活動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堅守財政支出的優先次序,重點考慮、優先安排重點領域以及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購買主體應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七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二十八條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在購買預算下達后,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開展采購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 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原則上應通過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進行。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三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三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三十四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三十五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三十六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及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 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購買主體、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信息技術為基礎的績效執行評估,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三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服務項目質量標準體系和支出標準體系??冃гu價指標應當在購買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核心指標應當包括項目管理、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項目成本效益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購買主體負責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跟蹤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應按照《財政部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財綜〔2018〕42號)開展第三方績效評價。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四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應納入預算單位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范圍,在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自評報告中予以說明。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一般應當于合同約定的服務提供期限結束后開展,并于2個月內完成相關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詳見附表2)。行業主管部門、購買主體的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三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等相關規定,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制定(修訂)完成后,目錄制定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六條 對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之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將政府購買服務公告或公示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公告或公示的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預算金額、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 對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之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在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后2個工作日內,將購買結果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等相關媒體公開。購買結果的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合同金額及報價明細、具體承接對象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購買服務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和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上公告。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五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并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五十一條 購買主體發現偏離合同目標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必要時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止付資金,直至項目恢復正常實施。 第五十二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表 2、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 附表1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表 單位:萬元 序號 預算單位代碼 預算單位名稱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資金項目名稱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金額 承接主體類別 直接受益對象 預期績效目標 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代碼 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名稱 具體項目名稱 合計 一般公共預算撥款 政府性基金撥款 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 中央財政補助 小計 一般公共預算 政府性基金 合計 1 2 3 附表2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 一、基本情況 (一)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服務事項及資金概況 二、服務事項實施過程情況 主要包括:服務事項前期可行性論證情況;服務事項實施規范性情況,承接主體制度建設、具備提供服務的實施支撐條件等情況,服務事項開展、驗收是否按規定履行了相關手續等情況。 三、項目資金支出情況 主要包括:財政資金到位情況;資金支出規范性,包括資金支出進度和范圍,資金支出的合理、合法和合規性等。如有資金違規使用、閑置等情況,應分析主客觀原因。 四、購買服務事項預期目標完成情況 重點分析服務事項目標、指標等內容的完成情況,包括:項目管理、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項目成本效益情況等內容。 五、主要經驗做法、存在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六、其他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