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一、起草背景 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工作是響應國家政策方針,對數據產權制度進行的創新性探索工作。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體學習時明確要求“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強調“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建立健全數據產權交易和行業自律機制”。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務院《“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均提出“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其中《規劃》還專門部署了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程。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提出“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研究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2023年12月,為落實好黨中央和國務院的一系列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了《關于確定2024年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方的通知》,確定湖南省作為2024年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區。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是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工作的關鍵一環。登記制度是數據要素市場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礎性制度,數據要素登記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先手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是打造多元化數據流通生態的“推進器”。為規范湖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大力促進湖南省數據要素流通并與產業發展相融合,實現數據要素的價值,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了《湖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1、登記對象、登記機關、登記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數據二十條”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本辦法規定登記對象為依法獲取并經過一定規則處理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屬性和商業價值的,可以電子或其他手段讀取、識別或訪問的數據集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湖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建設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下稱“登記平臺”),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業務,并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知識產權的使用和保護。登記主體(申請人)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處理數據的主體,包括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作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登記主體(申請人)可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 2、登記申請。包括申請信息、登記前的數據公證存證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規性負責,提交聲明承諾,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騙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登記申請信息的設定以“最低必要”為原則,即滿足數據知識產權最低判定標準,主要包括數據名稱、申請人信息、數據來源、所屬行業、應用場景、結構規模、更新頻次、處理規則、公證存證情況、樣例數據、登記歷史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為了便于糾紛解決和實現全流程監管,采取預先公證存證和過程公證存證,申請登記的數據應當進行公證存證或者運用可信技術進行存證,提升數據的可信賴、可追溯水平;登記后,申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開展過程數據的存證和公證,提升全過程動態管理水平。為保障存在的數據安全,辦法強調提供數據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應建立必要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申請人不可重復提交登記申請,且應實名在登記平臺上向登記機關在線提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辦理與登記申請有關的手續。 3、登記審查。包括審查方式、審查補正、登記公示和異議、核準與發證公告、不予登記等情形。吸收首批試點省市經驗,根據數據特征,明確采用形式審查和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規定了10項不予登記的情形。審查過程中,當登記申請表填寫及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需要補正的,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并予以答復;對通過審查的登記申請信息進行為期十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對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接到異議后,應當及時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提交異議不成立的聲明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登記機關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并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依法予以核準,向申請人簽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電子證書,并在登記平臺上予以公告。 4、登記效力。包括證書效力、證書有效期、變更和備案、注銷登記、撤銷登記。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數據集合依法持有、加工使用、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的初步證明;考慮到數據更新速度和價值變化,將登記證書的有效期規定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可續展。為保障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使用中的相對人利益,辦法規定當登記的主要申請信息發生變化時,申請人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若數據知識產權進行了質押、許可等,申請人應當自合同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對已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可以申請注銷登記。撤銷登記主要有三種情形,由登記機關撤銷登記并公告。 5、登記檔案及查閱。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過程中加強檔案管理,向公眾提供便捷、透明的信息查詢與數據核驗服務,是保障登記真實性和可信度的必要措施。本條規定登記機關需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記錄相關登記情況,并提供數據知識產權公告信息的查閱和檢索服務,以便任何單位或個人通過登記平臺查閱已登記公告的數據知識產權信息;同時,提供數據公證存證和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依法或根據約定提供數據核驗等服務。 6、運用保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目的是激勵數據開發創新、促進數據要素流動、釋放數據價值,辦法鼓勵登記主體對已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通過數據交易平臺以轉讓、許可使用、投資入股、質押融資、信托、證券化等方式轉化運用,鼓勵權利主體開展數據知識產權開放許可;明確登記機關、網信、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數據管理、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積極推進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的應用;明確數據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法律監督中的運用,強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充分發揮登記證書的初步證明效力。 7、監督管理。為保證數據安全可信、規范登記行為和加強部門協同,辦法明確登記機關應加強人員、檔案、系統和數據的安全管理;登記機關應聯合有關部門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非法復制、涂改、偽造、倒賣、轉讓、出租、出借登記證書等違規行為可向登記機關進行舉報;網信、司法行政、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數據存證平臺、公證機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切實營造安全可信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